2024-07-02
2023年11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五《未同意加装电梯业主补交出资后有权使用电梯》,由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梁浩儒律师代理原告一方,案件两审胜诉。就该典型案例,中央新闻电视台专门采访了经办律师,并在2024年1月16日的“法治在线”栏目对案件进行了详细报道。
一、基本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某小区某栋9层住宅楼业主在2017-2018年期间开始商议加装电梯,44户业主中有32户业主同意,居住在3楼、年近八旬的业主郭某因有异议而未参与出资。电梯投入使用后,郭某提出希望在补交相应集资款后使用该电梯,但32户业主认为郭某前期对加装电梯有异议,导致加装电梯工程延误一年多,反对其使用电梯。郭某遂委托梁浩儒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该32户业主,请求确认原告在按加装电梯筹资方案支付应承担的10077元出资费用后,对新建电梯拥有与被告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与其他业主对电梯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郭某使用该电梯并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亦不会导致其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故无须经多数业主同意。依据公平原则,使用电梯应以交纳集资款为前提,故法院判决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后,由该住宅业主代表向郭某提供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宣判后,32户业主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人口结构深刻变化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不断提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成为广大城市家庭,尤其是有老年人、婴幼儿、残疾人家庭的迫切需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老旧小区改造是提升老百姓获得感的重要工作,也是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内容,让老百姓体会到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始终在人民群众身边。但加装电梯仍是老旧小区改造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在电梯加装和使用过程中,楼上楼下、左邻右舍因需求和利益不同,容易产生纠纷。妥善化解邻里纠纷、为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事关千千万万家庭幸福安居、事关 “一老一幼”和残疾人安全便利出行、事关广大基层社区和谐稳定。
由于该案在现实中存有较大的普遍性和争议性,判决后不但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关注,更被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判例予公布,为同类纠纷的处理解决起到了示范的效果,而我所律师的成功代理也令案件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应。